10月1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本辦法適用于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本辦法所稱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各類礦山(包括井口以下區域、露天礦場、工業廣場內與礦山生產直接相關的地面生產系統、礦山企業附屬的尾礦庫、排土場、洗選廠、矸石山等設施,不包括石油天然氣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礦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馮軍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