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4〕22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推動礦井水源頭保護、分類處理、綜合利用進行了系統部署,對新發展階段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支撐能源資源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充分認識深入推進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重要意義
(一)是推動煤炭行業綠色轉型的重要途徑。礦井水是一種重要的非常規水源,強化礦井水分類分質處理和合理回用,能夠減少對其他水源的依賴,降低對生態環境的污染,推動煤炭行業向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的方向轉型,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助于推動區域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二)是全面優化水資源配置格局的有效手段。水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要素。我國人均淡水資源占有量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資源供需矛盾已成為制約區域高質量發展的突出瓶頸。將礦井水納入綜合水資源管理體系,為水資源配置提供多元化的補充,提高礦井水利用率,有助于緩解煤水矛盾和區域性水資源供需不平衡。
(三)是協同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必然選擇。地下水是水循環中的活躍因子,煤炭基地的集中開發導致地下水破壞,以礦井水的方式涌出,造成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復合性問題突出,增加生態環境退化風險。深入推進礦井水源頭保護和利用,能夠充分發揮礦井水的資源、生態及環境屬性功能,有助于實現煤水資源協同共采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機統一。礦井水保護能夠有效減少地下水位下降誘發的地表塌陷、地層變形和土壤侵蝕等地質環境問題,支撐穩定礦區生產地質環境承載力。
二、統籌推進礦井水保護和利用
《指導意見》構建了涵蓋空間維度、時間維度和工藝維度的礦井水保護和利用框架體系,充分考慮了礦井水源頭控制、過程處理、集約利用的多環節工作要求,有助于緩解礦山生產安全、供水保障、生態環保三者之間的矛盾,實現煤炭資源與水資源共贏目標。
(一)源頭控制,保護地下水資源。《指導意見》強調把煤炭生產限定在水環境承載能力之內,礦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應明確區域所需保護的含水層,新建煤礦在設計時應根據開采條件因地制宜選擇水資源保護措施,在產和待產煤礦不得擅自開采可能對地下水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的區域。針對不同區域礦區主要含水層類型迥異的實際,《指導意見》明確,在華北受底板含水層影響礦區,建議采用超前區域治理、構造區局部注漿加固與封堵等技術,防控底板承壓水進入礦井;在西北、東北主要受頂板砂巖含水層影響礦區,推薦采用含水層側向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和隔水薄弱區修復治理等技術,減少主要含水層的地下水流失;在西南巖溶含水層影響礦區,推薦采用綜合探查與巖溶通道局部注漿帷幕、地面落水洞回填等措施,改變井田巖溶系統補給條件,減少大氣降水直接補給巖溶水系統。
(二)分類處理,提高礦井水處理效能。《指導意見》強調科學精準實施礦井水分類、分質、分級的無害化、資源化高效處理,在滿足資源化和生態化利用目標基礎上,兼顧經濟與技術的合理可行。《指導意見》涵蓋了對含懸浮物、高礦化度、酸性和含特殊組分礦井水的具體處理措施,重點關注高礦化度、酸性和含特殊組分礦井水處理,鼓勵采用海水淡化技術、熱法脫鹽、井下預處理-地面深度處理工藝、高效除氟等技術,降低高懸浮礦井水大規模處理成本至1.3-2.0元每立方米以下,高礦化度礦井水脫鹽處理成本13元每立方米以下,確保保護和利用的經濟性,激勵礦區企業加大礦井水處理積極性。《指導意見》建議實行利用礦區能源優勢助力礦井水綠色節能處理,在礦井水處理中開發使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三)綜合利用,提升礦井水利用率。《指導意見》強調,要提升礦井水利用量和集約利用率,到2025年,黃河流域礦井水利用率力爭達到68%以上。將礦井水納入區域水資源規劃和水資源統一配置,加快建設礦井水輸送管網,科學調配水量,優化配置生活生產生態水源。生產和生活利用方面,常規處理后用于選煤廠、矸石山等地面降塵、煤炭洗選,達到綠化用水標準的,可用于灑水綠化。礦井水深度處理后,可作為煤化工等行業的生產用水,火電、鋼鐵等行業的循環冷卻水。有條件礦區,可將滿足使用水質標準要求的礦井水輸送至工業園區、企業或周邊城鎮,作為生產用水和市政雜用。生態和農業用水方面,地下水超采地區,在依法合規且科學評估礦井安全影響、區域水環境影響后,探索將礦井水深度處理且水質達標后進行地下水回補或存儲的可行性。在黃河流域嚴重缺水地區,鼓勵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后用于牧區,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在符合生態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后用于流域生態用水。
三、健全體制機制,加強政策保障
(一)強化監督考核,確保礦井水安全處理利用。《指導意見》提出了將礦井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完善礦井水監測體系,明確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考核目標與要求。強化礦井水處理達標排放監督,開展多指標長時間序列動態監測,建立礦井水保護處理利用全過程的風險防控預警體系,確保礦井水安全處理利用。
(二)推進水資源稅改革,健全礦井水利用激勵機制。《指導意見》明確了推進礦井水用水權交易、推進水資源稅改革等礦井水市場利用創新機制。完善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保障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對于提高礦井水處理利用市場活力、規范市場行為、促進產業健康發展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發展綠色保水用水。《指導意見》提出圍繞關鍵技術攻關部署相關科技創新任務,推動科技創新突破。鼓勵企業開展礦井水保護利用相關新技術研究,并加強相關創新技術在礦井水保護和利用項目中的應用,突破關鍵核心裝備制造瓶頸,推動礦井水保護處理利用向科技化、精準化、智能化轉變。
《指導意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明確了不同井田類型保水開采需要采取的重要舉措,提出了全空間、全領域、全流程系統實行礦井水智能、綠色、定向處理的具體要求,指明了礦井水在生產和生活利用、生態和農業利用兩方面的應用場景,同時強調了健全統計計量考核制度、完善政策標準與稅價機制等重點措施,在精準施策的基礎上注重理念創新,將有力推動我國礦井水保護和利用工作全面快速開展。建議有關涉礦地區以《指導意見》為藍本,把礦井水保護和利用放在更為突出的位置,加強統籌協調,有效緩解礦區煤水矛盾,推進煤礦行業綠色轉型升級。(作者:武強 中國工程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