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視和保護會員企業商業信息安全,未經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開交易信息(含專場交易信息),否則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為引導煤炭市場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推動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請各交易方在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合理出價,自覺維護煤炭市場秩序。
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對所屬杭錦發電有限公司2024年10月電煤采購進行電子專場交易,交易信息現對外公開發布,凡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均可參加。
一、交易時間
2024年9月29日上午09:00—09:30。
二、交易資格
(一)資審合格的煤炭生產企業、洗選企業、經銷企業;如屬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權委托人的,不允許參與同一標的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額度為采購1-3300(粉煤)為160萬元。
三、成交規則
按照“低價成交,報價相同時按照報價時間順序先報先得”的原則確定交易商。
四、煤炭質量標準
五、交易煤種、采購量及委托價
六、委托價為一票到廠(站)含稅價(含13%稅)。
七、數量、質量確認
(一)數量確認及要求:以購方交貨地點過磅數量為準。
(二)質量確認及要求:
(1)以購方化驗結果為準。接卸過程中煤車內含有大塊矸石、煤泥、鐵器、垃圾等,杭錦發電有限公司將進行扣噸處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發現大于50mm煤矸石每塊扣0.5噸。發現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200mm的石頭每有1塊扣10噸;
(2)對上下分層裝車的惡意摻假行為,一經發現,購銷雙方現場簽字確認煤質并保留視頻資料后,履行相關扣噸手續(扣除當日進煤量的30%), 如上下分層超過500千卡/千克熱值偏差的,當日進煤按廢煤處理,不予結算。
(三)運輸方式:汽車運輸,運輸車輛入廠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即:在接卸過程中車輛上煤垛的牽引、推車,卸煤后的推車,車底清理,關閉馬槽等)。
八、質量價格調整
(一)采購1-3300千卡/千克(粉煤)煤種:購方驗收以一個結算周期或合同執行期入廠煤化驗結果加權平均數作為計價依據。
1.熱值考核條款:
(1)如Qnet,ar>33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高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增加(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2)如3100千卡/千克≤Qnet,ar<33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低于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3)如3000千卡/千克≤Qnet,ar<31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低于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4)如化驗單批次Qnet,ar<3000千卡/千克,以33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低于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5.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并停煤整頓。單批次考核煤款扣至0元為止。
注: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
2. 硫分考核條款:
(1)1.4%<(St,d)≤1.5%,以1.4%為基準,每增加0.01%價格減少0.2元/噸;
(2)1.5%<(St,d)≤1.6%,以1.5%為基準,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每增加0.01%價格減少0.4元/噸;
(3)(St,d)>1.6%,以1.6%為基準,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每增加0.01%價格減少0.6元/噸,并停煤整頓。
注: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
3、水分、灰分考核條款:
上述質量指標中,如全水分(Mar)>25%,以25%為基準,考核{(實際進煤量-(實際進煤量*(1-實際化驗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單價/實際進煤量}元/噸;(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如灰分(Aad)>40%,以40%%為基準,考核{(實際進煤量-(實際進煤量*(1-實際化驗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單價/實際進煤量}元/噸;(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執行單批次考核的,各項指標不參與結算周期加權平均。
九、合同兌現率考核
按合同執行期進行統計,如出現跨期結算的,前期兌現率可暫估,合同期滿后按實際完成兌現率調整。(內蒙古能源集團月度財務結算時間:自然月結算)
(一)履約期限內,銷方因自身原因導致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90%,除按合同約定執行相關考核條款外,還將進行履約率考核,即按照“(成交量×兌現率-完成量)×成交價×5%”扣除保證金,扣完為止。
(二)供煤過程中,實際供應量兌現率90%。
(三)如果確因購方原因造成合同兌現率低于90%,根據實際情況,不再執行上述考核辦法。
(四)合同履約期內,按日計劃5000噸以上進煤。若銷方連續三日的日進煤量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購方將約談銷方;約談后若銷方連續三日日供煤仍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購方有權解除供煤合同,按照兌現率進行考核。
(五)如因銷方煤質問題造成停煤整頓,影響兌現率未完成的責任,由銷方承擔。
(六)合同履約期間,出現影響購方機組安全運行情況,購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七)購銷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提前三日書面通報對方,并根據實際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不可抗力解除后,購銷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十、貨款支付
(一)合同執行期內按照來煤量、化驗報告進行結算。
(二)開具符合稅務部門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付款。原則上次月結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況,最晚于次次月末結清全部煤款。購方根據資金回籠情況支付一定比例的銀行承兌匯票;如購方支付逾期,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財務費用。
(三)購方視資金情況,可在合同期內進行預結算。
十一、履約處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保證金,交易商可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申請出金,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
(二)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90%以上(含9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執行期滿后10日內,由交易商申請,杭錦發電有限公司及內蒙古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審核后,退還相應保證金。
(三)如因專場組織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據雙方自愿的原則由銷方選擇延續供應或放棄。
(四)成交后,成交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簽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合同,則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證金并劃轉至杭錦發電有限公司相應賬戶。
(五)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結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證金并劃轉至杭錦發電有限公司相應賬戶。如交易商違法,以司法部門的最終處理結果為準。
十二、交易服務費
按照《內蒙古能源集團交易專區實施方案》相關內容收取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交易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1‰)。
十三、交易規則及內容:參見《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專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十四、合同履約執行期
合同執行期從2024年10月05日起執行,至2024年10月26日止。
2024年9月27日